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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见卓减刑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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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7-25 10:49:01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2024)辽03刑更167

罪犯李见卓,男,198243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北选街134-1-65号。2008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;2011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;20151月,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,于2016722日释放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1016日作出了(2020)辽03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见卓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。刑期自20191013日起至20271012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7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本院认为,罪犯李见卓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徐瑞,同犯证人贾晓明、王宝义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见卓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李见卓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
现刑期自20191013日起至2027412日止。
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     顾书宇

       

      杨向东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
 

      赵紫薇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