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47号
罪犯李英俊,男,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,汉族,高中文化,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兴隆里7号1-1-1,捕前住站前区富甲天下22号楼1单元20楼西户。2021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了(2021)辽0803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英俊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7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减刑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本院认为,罪犯李英俊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上述事实,有干警证人代秋峰,同犯证人迟骋、金永南证言,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、罪犯减刑审核表、认罪悔罪书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减刑征求意见反馈函等证据予以证实。故罪犯李英俊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李英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现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。
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审 判 员 杨向东
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