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宋志安,男,1952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县,满族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县老客运站附近。犯强奸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以(2022)辽03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2年06月17日起至2025年06月16日止,于2023年03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宋志安予以假释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