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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志安假释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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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20 16:43:55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宋志安,男,19521018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县,满族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县老客运站附近。犯强奸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29日以(2022)辽03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20617日起至20250616日止,于202303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宋志安予以假释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月二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