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魏兴昌,男,1956年5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海城市岔沟镇下栗村325号。犯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4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09日止,于2022年09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魏兴昌予以假释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