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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兴昌假释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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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20 16:44:52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魏兴昌,男,19565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海城市岔沟镇下栗村325号。犯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1214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610日起至20241209日止,于202209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魏兴昌予以假释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二十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