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刑事裁定书
(2024)辽03刑更171号
罪犯宋志安,男,1952年10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县,满族,小学文化,捕前住鞍山市岫岩县老客运站附近。因犯贪污罪,于2003年12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了(2022)辽032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宋志安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刑期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。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(2022)辽03刑终357号刑事裁定书,准许宋志安撤回上诉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8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假释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张旭、马成出庭履行职务,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作师、检察员助理韩高峰出庭履行职务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罪犯宋志安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;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该犯现年72岁,年龄较大,现处普管级,考核分自2023年5月至2024年6月共计1366分,折抵表扬2次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,结论是罪犯宋志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。执行机关对罪犯宋志安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,认定属于较低风险级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宋志安符合提请假释条件,宋志安假释后有固定居所,有保证人对其监管,有社区、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监督管理。
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、罪犯假释审核表、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执行机关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、拟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、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、检察院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、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、拟假释罪犯家属承诺书、罪犯假释承诺书、干警证人刘跃鹏、同犯证人欧阳奇、同犯证人李景辉证言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。
本院认为,罪犯宋志安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,符合假释条件,可以假释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对罪犯宋志安予以假释。(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,即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。)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 刘 忠
审 判 员 顾书宇
审 判 员 朱 安
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
法 官 助 理 陈惜娟
书 记 员 张小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