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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兴昌假释结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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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08-30 14:57:49 打印 字号: | |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刑事裁定书

2024)辽03刑更172

罪犯魏兴昌,男,19565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小学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下栗村325号。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。

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1214日作出了(2021)辽0381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魏兴昌犯非法持有枪支、弹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刑期自2021610日起至2024129日止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。

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8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提出假释建议书,报送本院审理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开庭进行了审理。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张旭、马成出庭履行职务,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作师、检察员助理韩高峰出庭履行职务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经审理查明,罪犯魏兴昌于服刑期间因患有胃癌等疾病,长期在沈阳新康监狱治疗。在沈阳新康监狱治疗期间,能够认罪悔罪,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,服从管教,接受教育改造。该犯现年68岁,年龄较大,现处普管级,考核分自202211月至20246月共计1369分,折抵表扬2次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,意见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,同意对其进行监管。执行机关对罪犯魏兴昌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,认定属于低风险级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魏兴昌符合提请假释条件。

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、罪犯假释审核表、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、罪犯评审鉴定表、认罪悔罪书、执行机关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、拟假释罪犯所属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、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、检察院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、检察院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、拟假释罪犯家属承诺书、罪犯假释承诺书、干警证人于瀚博、干警证人吕特、同犯证人张建飞、同犯证人冯卫东证言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。

本院认为,罪犯魏兴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,符合假释条件,可以假释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三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对罪犯魏兴昌予以假释。(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,即2024830日起至2024129日止。)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 

        

       顾书宇

        

 

 

 

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

 

   陈惜娟

       张小婵

 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