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春生,男,1994年1月27日出生,满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,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虎石台同德南街。犯抢劫、故意毁坏财物罪,经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了(2019)辽088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,刑期2019年4月12日起至2032年4月11日止。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了(2020)辽08刑终114号刑事裁定书,维持原判刑罚。于2020年6月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申请撤销(2024)辽03刑更59号减刑裁定的主要理由为:
检察院发现该犯2024年1月30日减刑考核期内有违纪行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之规定,不能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不具备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现申请撤销对该犯的(2024)辽03刑更59号减刑六个月的裁定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