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琦,男,1993年3月27日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联合社区甲园117号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了(2016)辽02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琦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了(2016)辽02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,准许李琦撤回上诉。于2016年8月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申请撤销(2024)辽03刑更157号减刑裁定的主要理由为:
检察院发现该犯2024年7月15日减刑考核期内有违纪行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之规定,不能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不具备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现申请撤销对该犯的(2024)辽03刑更157号减刑七个月的裁定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