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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琦撤销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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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2 16:25:16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琦,男,1993327日出生,汉族,高中文化,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联合社区甲园117号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413日作出了(2016)辽02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,以被告人李琦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。刑期自20151222日起至20251221日止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612日作出了(2016)辽02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,准许李琦撤回上诉。于20168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申请撤销(2024)辽03刑更157号减刑裁定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检察院发现该犯2024715日减刑考核期内有违纪行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之规定,不能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不具备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现申请撤销对该犯的(2024)辽03刑更157号减刑七个月的裁定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二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