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军,男,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,汉族,初中文化,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解放西路702栋3-38,捕前住鞍山市立山万平社区8号楼4单元3层。犯绑架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了(2018)辽03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。刑期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申请撤销(2024)辽03刑更75号减刑裁定的主要理由为:
检察院发现该犯2024年3月28日减刑考核期内有违纪行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之规定,不能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不具备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现申请撤销对该犯的(2024)辽03刑更75号减刑七个月的裁定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