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田旭撤销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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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2 16:27:31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田旭,男,198493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,汉族,初中文化,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331单元616号。犯合同诈骗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410日作出了(2016)0302刑初第31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;追缴人民币120.7万元。刑期自2014627日起至2027626日止,于20175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申请撤销(2023)辽03刑更257号减刑裁定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检察院发现该犯20231030日减刑考核期内有违纪行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、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、第二条之规定,不能认定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,不具备罪犯减刑的法定条件。现申请撤销对该犯的(2023)辽03刑更257号减刑八个月的裁定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月十二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