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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一朋假释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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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4 16:52:10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胡一朋,男,20035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陈家庄村547浩,捕前住临沂市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10号楼1902室。犯诈骗;故意杀人罪,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527日以(2021)豫0191刑初218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0409日起至20251002日止,于202210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胡一朋予以假释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四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