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胡一朋,男,2003年5月2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陈家庄村547浩,捕前住临沂市平邑县明德花园北区10号楼1902室。犯诈骗;故意杀人罪,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以(2021)豫0191刑初218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04月09日起至2025年10月02日止,于2022年10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胡一朋予以假释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