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陈洪涛,男,1975年5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站前街28号楼1单元1号-300。犯诈骗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以(2018)辽038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,刑期自2017年12月07日起至2028年04月06日止,于2018年07月0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陈洪涛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