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邓大为,男,1977年3月1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河南省固始县胡族铺镇易楼村油坊组5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8日以(2022)辽08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刑期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11月21日止,于2022年09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邓大为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