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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俊超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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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0:1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段俊超,男,1983115日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,汉族,捕前住伊川县高山乡湖南村九组。犯集资诈骗罪,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813日以(2020)辽0104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200117日起至20300116日止,于202012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段俊超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