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盖军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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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1:4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盖军杰,男,198261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恒利村冬瓜岚屯8号。犯组织卖淫;故意伤害;敲诈勒索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627日以(2019)辽02刑终2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505日起至20251104日止,于201907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盖军杰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