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盖军杰,男,1982年6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庄河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城山镇恒利村冬瓜岚屯8号。犯组织卖淫;故意伤害;敲诈勒索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以(2019)辽02刑终29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5月05日起至2025年11月04日止,于2019年07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盖军杰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