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郭兴龙,男,1988年3月6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小寺庙村高屯80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青年汇三期一单元2405。犯诈骗罪,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以(2022)辽029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1年09月15日起至2028年01月14日止,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郭兴龙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