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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雪龙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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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4:4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韩雪龙,男,19898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杏岭村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1115日以(2016)0281刑初第65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0727日起至20280726日止,于201612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韩雪龙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