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韩雪龙,男,1989年8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杏岭村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(2016)辽0281刑初第65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年07月27日起至2028年07月26日止,于2016年12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韩雪龙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