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郝玉森,男,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南台镇后驼村(小河沿村)027号,捕前住西柳镇中央堡村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以(2021)辽03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21年03月02日起至2035年03月01日止,于2021年1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郝玉森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