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连斌,男,1963年7月29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31号2-3-3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以(2021)辽02刑终4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刑期自2018年06月22日起至2029年06月21日止,于2021年05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连斌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