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姜文生,男,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4组50号。犯强奸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以(2021)辽031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年07月16日起至2025年07月01日止,于2022年07月1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姜文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