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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凤阳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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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7:08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金凤阳,男,199762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大河北乡黄土梁子村四组2892号。犯掩饰、隐瞒犯所得罪,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23428日以(2023)辽011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,刑期自20230204日起至20250303日止,于2023062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金凤阳予以减刑一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