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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冰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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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8:14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李冰冰,男,199192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大口镇西寨村解放东路20号。犯聚众斗殴罪,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2419日以(2022)豫030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1022日起至20250421日止,于202205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冰冰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