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冰冰,男,1991年9月20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大口镇西寨村解放东路20号。犯聚众斗殴罪,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以(2022)豫030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5年04月21日止,于2022年05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冰冰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