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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季东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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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38:54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季东,男,19658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13号楼1-1-1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121日以(2021)辽03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10511日起至20250309日止,于202207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季东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