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季东,男,1965年8月21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大道13号楼1-1-1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以(2021)辽0302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1年05月11日起至2025年03月09日止,于2022年07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季东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