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如义,男,1985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,汉族,捕前住江苏省邳州市八路镇李巷村上刘马129号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以(2015)铁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4年06月15日起至2026年12月14日止,于2016年01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如义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