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尚峰,男,1992年12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,汉族,捕前住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治安村六组。犯放火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以(2020)辽021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年09月10日起至2025年02月17日止,于2021年04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尚峰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