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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尚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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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41:5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尚峰,男,19921210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,汉族,捕前住吉林省东丰县横道河镇治安村六组。犯放火罪,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319日以(2020)辽0213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0910日起至20250217日止,于202104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尚峰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