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兆国,男,1974年4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湖西街道集安路委429组进化街25号,捕前住东盛大街上东城市之光小区3栋701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(2020)辽02刑终50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年08月25日起至2033年02月24日止,于2021年03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兆国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