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贞,男,1987年3月2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岔沟村二组,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北哨一出租住宅楼。犯盗窃罪,经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(2014)辽阳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止,于2015年01月2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贞予以减刑五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