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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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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44:08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真,男,198410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,朝鲜族,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-1号楼4单元602室,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文萃路首创象墅小区16-13号楼4单元6601室。犯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5日以(2019)豫07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80419日起至20300413日止,于201910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真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