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李真,男,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本溪市,朝鲜族,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12-1号楼4单元602室,捕前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文萃路首创象墅小区16-13号楼4单元6楼601室。犯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以(2019)豫07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8年04月19日起至2030年04月13日止,于2019年10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真予以减刑九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