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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志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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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44:47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李志伟,男,19971211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草洼子村22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美好时光客舍201房间。犯强奸罪,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428日以(2021)辽0202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刑期自20210630日起至20250629日止,于202206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李志伟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