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利文清,男,1957年2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石井村(北石村)71号。犯故意伤害罪,经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2日以(2021)辽0381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5年04月27日止,于2021年05月1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利文清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