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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承阳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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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48:06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刘承阳,男,1985102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居委会供销社18号,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路西派出所往东200米胡同内。犯诈骗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325日以(2020)豫0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刑期自20190613日起至20250612日止,于202005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承阳予以减去残刑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