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承阳,男,1985年10月2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居委会供销社1组8号,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路西派出所往东200米胡同内。犯诈骗罪,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以(2020)豫0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刑期自2019年06月13日起至2025年06月12日止,于2020年05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承阳予以减去残刑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