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浩田,男,2000年6月13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,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工人街小区77-4-702。犯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;诈骗罪,经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0日以(2023)辽06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2年08月05日起至2025年02月04日止,于2023年05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浩田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