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景峰,男,1976年8月8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平洋镇三委1组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小区27号楼1单元202室。犯盗窃罪,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以(2022)辽029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2年06月12日起至2025年01月10日止,于2022年09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景峰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