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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景峰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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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49:11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刘景峰,男,197688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平洋镇三委1组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小区27号楼1单元202室。犯盗窃罪,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46日以(2022)辽0292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刑期自20220612日起至20250110日止,于202209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景峰予以减刑二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