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学超,男,1986年5月6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,汉族,捕前住天津市蓟县上苍镇郑家套村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以(2019)辽刑终7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6年09月14日起至2029年09月13日止,于2019年06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学超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