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刘耀,男,1977年10月2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工社区工业街16栋3单元5-62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以(2021)辽02刑终22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9年06月29日起至2033年06月27日止,于2021年07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耀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