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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耀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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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0:25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刘耀,男,1977102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工社区工业街163单元5-62号。犯贩卖毒品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57日以(2021)辽02刑终224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90629日起至20330627日止,于202107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刘耀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