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毛金龙,男,1982年4月1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,捕前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西昌委二组。犯抢劫罪,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以(2019)豫07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9月28日起至2030年03月19日止,于2019年08月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毛金龙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