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孟祥彬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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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2:46 打印 字号: | |

 罪犯孟祥彬,男,200211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297号,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汤海隆庭小区14202室。犯强奸罪,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416日以(2021)辽03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01127日起至20250926日止,于202107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孟祥彬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