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孟祥彬,男,2002年11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,汉族,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大屯村297号,捕前住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林家村汤海隆庭小区14栋202室。犯强奸罪,经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以(2021)辽031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,刑期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09月26日止,于2021年07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孟祥彬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