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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江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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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3:29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彭江,男,20001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,捕前住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平安街6号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1331日以(2020)072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00831日起至20261230日止,于202104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彭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