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彭江,男,2000年1月2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,捕前住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平安街6号。犯组织卖淫罪,经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以(2020)豫072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0年08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,于2021年04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彭江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