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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彦波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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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3:52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秦彦波,男,19742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工农管理区17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75号楼2-1-5。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118日以(2019)辽02刑终64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刑期自20170730日起至20250729日止,于201912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秦彦波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