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秦彦波,男,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工农管理区1委78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75号楼2-1-5。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以(2019)辽02刑终64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,刑期自2017年07月30日起至2025年07月29日止,于2019年12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秦彦波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