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申镇,男,1988年8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,汉族,捕前住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姬家山村。犯强奸罪,经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以(2022)豫078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刑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06月22日止,于2022年08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申镇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