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孙刚,男,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5-1甲5-2-65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(2020)辽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9年01月14日起至2032年01月13日止,于2020年09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刚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