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孙振华,男,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,汉族,捕前住枣庄市滕州市姜屯镇孙村16号。犯集资诈骗罪,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以(2020)辽0203 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年08月22日起至2030年02月21日止,于2021年05月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