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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振华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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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8:38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孙振华,男,1992922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,汉族,捕前住枣庄市滕州市姜屯镇孙村16号。犯集资诈骗罪,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20121日以(2020)辽0203 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0822日起至20300221日止,于2021050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孙振华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