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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百余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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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9:10 打印 字号: | |

  罪犯王百余,男,1952124日出生于辽阳市辽阳县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,捕前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新台子村。犯诈骗罪,经辽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629日以(2017)辽102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刑期自20160925日起至20280924日止,于201708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百余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