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德民,男,1957年7月27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老染房村老染坊屯111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以(2021)辽02刑终57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年07月05日起至2029年01月04日止,于2022年0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德民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