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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德民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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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6:59:53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德民,男,1957727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老染房村老染坊屯111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30日以(2021)辽02刑终579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80705日起至20290104日止,于202201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德民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