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红革,男,1996年1月27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庙前镇文家庄村新庄26号第一组。犯强奸罪,经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以(2016)豫03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刑期自2016年05月10日起至2026年05月09日止,于2016年11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红革予以减刑四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