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欢,男,1990年6月2日出生,汉族,捕前住辽宁省昌图县金家镇金家屯村民委9组208号。犯诈骗;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以(2021)辽02刑终503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,刑期自2020年07月0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,于2022年01月2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欢予以减刑七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