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吉,男,1988年12月30日出生于鞍山市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齐选街10栋2单元3层24号。犯诈骗罪,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以(2020)辽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刑期自2018年12月06日起至2032年12月05日止,于2020年10月1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吉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