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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健减刑立案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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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时间:2024-10-17 17:01:55 打印 字号: | |

罪犯王健,男,1998101日出生于黑龙江安达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朝阳街10712号。犯抢劫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27日以(2020)辽02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1227日起至20250521日止,于202009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
  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
   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健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
    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
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


 
责任编辑:审监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