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健,男,1998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安达市,汉族,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朝阳街10委7组12号。犯抢劫罪,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以(2020)辽02刑终168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05月21日止,于2020年09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健予以减刑六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