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君,男,1974年11月7日出生于鞍山市,满族,户籍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石庙子镇石佛村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(2016)辽08刑初第31号刑事判决书,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,刑期自2015年08月24日起至2028年08月23日止,于2016年10月1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君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