罪犯王龙民,男,1978年1月5日出生,汉族,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街道世辉耀村世辉耀北沟54号,捕前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45号楼。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,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8日以(2021)辽02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刑期自2019年02月26日起至2025年08月25日止,于2021年07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。
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:
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;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;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;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,确有悔改表现,建议对罪犯王龙民予以减刑八个月。
本院现予以立案,特此公告。
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0二四年十月十七日